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司办通[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按照《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对市、县申报项目的评估、论证和项目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的编报、具体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要切实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于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我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装备维修专款项目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要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九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我部报送总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