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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
 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2月10日)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国家计委会同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的《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煤炭生产和运输部门在提高煤炭质量、解决运输亏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煤炭中杂质(雷管、铁器、大石块、木头等)较多、使港口接卸时常发生损机停产事故,影响到港煤炭及时中转外运;出口煤炭杂质多,还影响了国际声誉;煤炭计量手段落后,执行又不够认真,经常出现装载亏吨,造成运力的浪费和用户的经济损失。运输途中的漏失,偷盗也是原因之一。为了保证运输安全,畅通,节省运力,特作如下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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