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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4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此规定已在今年全国技术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征求代表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

附: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根据和宗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国发[1981]12号)的实践,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地方在技术引进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和合作,促进技术引进的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及管理范围。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是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获取技术的行为。包括获取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有技术及其他技术知识。为实施技术而同时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含测试仪器)及其他产品,均属于技术引进的范畴。技术规范形式,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国专家来指导或派出人员进行培训;与外国公司、企业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或合作设计、制造产品。
  凡含有上述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不含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表的进口,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三、技术引进的归口管理。技术引进中的计划和对外商务工作,分别由计划部门、经贸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为全国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委、局)为本行业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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