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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
  4.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5.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按照统一的新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保险费用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要统一,但经费使用可以分别独立核算。
  6.实行政事分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制度、标准,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收、付和运营等由相对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承担,以利于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1.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参照本城市上年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用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适时调整。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同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财政部批准。原养老、工伤社会保险费收缴中包含医疗保险费用的,应相应核减养老、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
  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当地平均水平,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
  2.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可以管理一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超支,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3.建立对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减少浪费。职工就医,必须出示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制发的带本人照片的医疗卡,诊疗记录和处方必须有一份送达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职工在个人医疗帐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但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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