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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印发《关于
 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4年4月14日 体改分〔1994〕51号)


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试点意见,结合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抄送: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医药局、中医药局、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九江市人民政府。

附件: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日益突出,主要是: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的浪费;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这种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本身也难于继续运转下去。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许多企业在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原有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推动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新制度,并考虑到此项改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才能逐步推广,现提出试点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城镇全体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减轻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企业不能包揽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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