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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委属高校在校学生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对委属高校在校学生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和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94)财综字第70号]有关精神,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委属高校在校学生实行定向补贴,给予适当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定向补贴的总额,我委按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学生)每人每月平均5元计算核拨。
  二、学校实行定向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个的实际情况区别掌握,不得采取平均发放的办法。
  三、各校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补贴的办法。根据所在地粮价调整情况,对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学生给予定期补贴,其中特困生的补助发放标准可高于人均5元/月的核拨标准。在国家核拨的定向补贴经费总额之内,除用于定期补助外,其余可对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学生,实行不定期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校视情况自行决定。
  四、定向补贴经费,由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核拨的定向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年终有结余,可转留下年继续使用。
  五、学校要把实施定向补贴工作,与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和特困生补助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补贴方案的顺利出台和实施。
  六、由于国家首次实行定向补贴,政策性强,实际操作难度又较大,各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协调。在学生食堂粮食价格调整前,需将补贴落实到位。
  请各校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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