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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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