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招生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择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
继续扩大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比例,完善招生办法。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逐步形成各种为农村服务不包分配班单独命题、考试、录取的制度,采取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招生办法,要保证招生的生源和质量。
录取委托培养生时,如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水产、盐业等艰苦专业的线上志愿人数不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可适当降低录取要求。对文化基础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可试办预科班。
国家任务招收的艰苦专业或特定行业需要的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委托培养的学生,学校与委托单位需在制定招生计划之前签定合同,学生入学前,由学校代表委托单位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合同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后的处罚,并经过公证。
为鼓励社会多种形式集资办学,对投资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适当政策予以照顾。
逐步推广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选择新生的自主权。学校要制定招生规定,把考试、推荐和专项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保证录取的公正和质量。同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招生部门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接受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
4.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要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要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发展规模及招生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要设置负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的专门机构,组织招生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要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原则上均应缴纳学费,不同的地区、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以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
学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选择学习艰苦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费或设立专项奖学金,予以鼓励。委托培养生与自费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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