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与整改(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司法部根据情况,必要时报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处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司法部将督促其重新整改。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2007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阶段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从是否达到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能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于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司法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财政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和落实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司法部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一方面,将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组织督查组到部分单位,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也将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畅通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司法部和财政部已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各单位和司法部政府采购中心凡接到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记录,并将整理造册后的举报内容报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报或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中央纪委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财政部在督办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的同时,将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依法重点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七、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