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至2007年2月底前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7月14日至7月31日)
部机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及财政部、司法部相关配套文件,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到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二)进行对照检查(8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具体内容是: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制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扰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个人等情况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