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 司办通[2006]60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使各单位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部机关、各直属单位和政府采购部门都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取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责任,换取个人和他人利益,将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其中,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