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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对中央投资的农村项目稽察的通知

  (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由我委制定稽察方案,与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开展联合或交叉稽察。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项目,由各地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稽察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我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和评估。
  (四)中西部部分地区农网完善工程、植物保护工程、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退耕还林工程、“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由各地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农村项目的稽察,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农村项目的稽察。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对领导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项目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组织,深入稽察。农村项目点多面广,各地要充分估计稽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稽察准备工作,要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制订周密详细的稽察方案,组织得力的稽察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做好有关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稽察中,要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避免与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做到秉公执法、客观公正。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稽察和检查情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分管的项目,要制订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目标和重点,落实责任,充实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发挥群众特别是受益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建前要将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责任人及有关政策向群众公示,建成后要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各级稽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专题报告,重点研究,及时解决。
  (四)加强培训,抓好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实项目管理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进行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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