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
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四种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考试结束三日后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6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和《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