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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根据上述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抓紧调整完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抓紧研究调整本省(区、市)建设规划。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情况,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及时调整布局,把原来安排在被撤并乡镇的建设项目调整到其他乡镇。
  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项目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建设进度,逐一落实项目和责任人。优先考虑解决有机构、有编制、人员到位的乡镇司法所的无房、危房问题,优先考虑建设用地已落实、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对已撤并和拟撤并乡镇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对无编制或人员没有落实的司法所安排投资。
  精心组织项目施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地方政府建设用地等配套措施,及时开工建设。坚持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建成优质工程。
  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不得截留、挪用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积极争取建设和保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政府支持,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足额到位,同时严禁乱集资、乱摊派,增加群众负担。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争取地方资金,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东部地区要进一步争取所在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制定完善司法所建设规划,落实资金和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在2008年基本解决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努力使司法所建设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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