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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
  (一)各省(区)司法厅要积极依法做好直属公证机构的移交工作。在贯彻《公证法》、调整公证机构设置的工作中,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能否顺利移交,不仅直接关系到这些公证机构的人员思想稳定、业务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对本省(区)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省(区)司法厅一定要带头贯彻《公证法》,起到示范表率作用。厅党委(组)必须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厅长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年底前,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必须报部,完成核定工作;方案已经司法部核定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实现整体移交。
  (二)认真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要切实遵循依法、便民、合理的原则,防止出现偏差,避免发生违规。在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城市,不能一味强调公证机构规模化而过度集中、设置过少。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中城市不得只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同时,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不得违规在公证机构以外设立办证点(包括办事处、办证室、联络点、公证处分部等)。
  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涉及的人、财、物等移交工作,要与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以及需要移交的地方做好协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在人员安置上要妥善周到,确保这项工作不留后遗症。所形成的设置调整方案,要及时向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尽快报省(区)司法厅,并由其审查同意后尽快报部核定。
  (三)切实加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司法厅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监督指导的具体职责:一是要监督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否调整到了一个层级;二是要监督方案是否做到了便民、合理;三是要把握好时间进度。鉴于合作制公证处处于试点阶段,各地要保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数量上不再增加,现有的原则上也不做变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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