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5日 司发通[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以及《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保证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重要意义
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是《
公证法》的明确规定,是贯彻实施《
公证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公证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公证工作的组织体系,保证公证资料科学合理配置和公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公证的公信力,实现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公证事业负责的态度,按照《
公证法》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实施《
公证法》,严格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的要求,从有利于保证公证工作履行职责、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精心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做到顾全大局,周密细致,确保调整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于公证机构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按照《
公证法》和部颁规章、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省(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构的移交工作,把纳入调整范围内的公证机构调整到一个层级,不搞变通,保证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等的各项规定。(2)便民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设置数量和布局,都要从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发,体现公证工作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3)合理原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论证,注意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方案合理、周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