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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五)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执业证书:
  1.受到暂时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2.有应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尚未查处的。
  二、关于执业证书的填制要求
  执业证书所列项目,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填写(对公证机构考核情况和奖惩记录项目除外);所填各项内容应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中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填错的执业证书作废。
  执业证书应当采取打印的方式填写。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毛笔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填写,字迹应端正、清晰。
  三、关于执业证书的发放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颁(换)发执业证书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底数,并将所需执业证书数量、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及邮编加盖司法厅(局)印章后,书面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可先传真)。今后,颁(换)发工作中遇有执业证书数量不足情况,照此办理。
  四、其他
  对现有公证机构,属于设置调整范围但尚未完成调整工作的,包括虽不属设置调整范围但应当变更机构名称尚未完成变更工作的,应抓紧进行设置调整、变更工作。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或更名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颁发执业证书:①近期内尚不能完成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或更名工作的,先予颁发执业证书,待完成后,予以换发执业证书;②近期内即可完成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或更名工作的,可以暂缓颁发,待完成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工作是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证书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切实保证这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有关执业证书颁(换)发、填制的具体办法,并报司法部备案。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
《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填写及编号办法

  一、执业证书的填写办法
  (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1.正本:
  “证号”后填按照本通知规定编制的证书号码;“名称”后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名称;“执业区域”后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如××县、××市;“负责人”后填公证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场所”填经核定的公证机构所在的具体地点,如××省××市××区××路××号。
  “有效期限”填发证日期至以下第四年换发执业证书日期,如自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审批机关”后加盖或套印省(区、市)司法厅(局)的印章;“发证日期”填审批机关颁发执业证书的日期(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填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该机构设立的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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