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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 司发通[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司法厅:

  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以来,各省(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实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做了大量的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有的省经过研究、协调,形成了3月1日以前将省公证处调整、移交的工作方案,已经司法部核定。现在距离3月1日实施《公证法》的时间已临近,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证法》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吴爱英部长、段正坤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以及司法部实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省(区)公证处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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