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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 司发函[2006]61号)


北京市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司法部关于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方案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现对司法部所属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以下简称“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和部党组的部署,精心做好移交工作,做到顾全大局,周密细致,严肃纪律,确保移交工作按时、平稳顺利进行,促进北京地区公证秩序和公证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二)移交工作的原则:1.法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2.积极稳妥的原则。涉及人、财、物的事项,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手续,扎实做好相关工作。3.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注意听取并吸收各有关方面对移交工作方案的意见,确保方案周密、可行。
  (三)移交工作的要求:1.北京市司法局、长安公证处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促进公证事业发展、增强公证公信力、树立公证良好形象的大局出发,严格纪律,带头做好长安公证处的移交工作,确保公证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做到公证档案移交无差错。2.3月1日实施《公证法》前完成将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做到人、财、物整体移交。
  二、移交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由司法部出具将长安公证处整体移交北京市司法局的文件,北京市司法局出具整体接收的文件;再由司法部向中央编办申请移交,中央编办据此向北京市编办发文;由北京市司法局向北京市编办为长安公证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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