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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司发通[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07年初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通知》同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组织指导好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与之相适应,省级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实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配合人民法院推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是中央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这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负有重大职责,需要指导广大律师开展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指导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推进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和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职责的重要内容。律师认真负责地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助于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要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想和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做好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工作。
  三、加强对律师开展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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