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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合作人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6月6日 司办函[2006]171号)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2006年5月12日《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司发〔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后,原该所部分合作人重新组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参照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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