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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十一)依法查处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在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分别情况,依法给予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避免和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疏”的问题。进一步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及时掌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健全制度,充实力量,完善调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对律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的能力。制定律师业务培训纲要和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律师业务培训,今年重点搞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丰富培训方法,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鼓励律师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加强对律师基本技能的培训,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排解纠纷,化解矛盾,重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经济、科技、外贸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涉外型人才,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推动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内部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学习,建立定期交流、相互学习、“传帮带”的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活动。
  (十三)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律师事务所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本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对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专职人员在本所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执业监督、诚信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党的建设的工作。坚持对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十四)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特别是对那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认真解决当地律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律师行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十五)健全律师协会行业监督。律师协会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律师行业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充实地市级律师协会的力量,完善制度,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监督作用。加强律师惩戒组织建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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