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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做好律师管理工作
  (六)增强管理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增强做好律师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律师管理工作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探索加强律师管理的新途径,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不断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七)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快律师工作的建章立制步伐。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定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执业规则、律师在互联网和媒体发表言论的规则等行业规范。加强对规章和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充实基层的要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责。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所在地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在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设立和注销进行初审,对申请律师执业进行初审,对违法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秩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律师行业规范的制定、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律师的奖惩,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搞好对律师的服务工作。
  (九)严把律师进口关。严格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迁就,不允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抓好律师实习制度建设,充实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实习活动的检查,严把鉴定关。严格审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十)加强对律师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及时了解律师从事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辩护或代理情况,做好指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信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发现苗头,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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