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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2006年4月6日 司复[2006]3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苏司办〔2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改判,你厅对司宁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改变,因此同意你厅意见,可以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但对再审认定的司宁为被告人家属传递信息、妨害作证的行为,可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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