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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统一专门收容未成年人员的劳教场所名称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统一专门收容未成年人员的劳教场所名称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 司发通[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现将各地专门收容未成年人员的劳教场所名称统一确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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