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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司发通[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国安全生产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并就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第四季度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10月18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监狱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环节,监狱生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形象。近几年,监狱生产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通知》和10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做好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10月18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立即对监狱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凡是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十五种安全隐患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再恢复生产,国办《通知》规定要求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具体要求如下:一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在年产15万吨以下(含15万吨)小煤矿(名单〔略〕)从事井下开采的罪犯要全部撤出,安排风险较小的生产项目。罪犯撤出后,各有关省(区、市)监狱局要依法依规对原有矿井做出恰当处置,做到国有资产不流失,不留安全生产的后患。二是要在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列举的十六种应关闭煤矿的具体规定,凡属于关闭范围的,应坚决撤出罪犯,立即予以关闭。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要立即予以关闭。三是根据现有煤矿的服务年限和生产条件,对资源已近枯竭的监狱煤矿,要确定具体关闭日期和工作步骤,确保逐步安全退出。四是对一时难以退出的监狱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狱生产项目准入制度,今后不准再上新建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生产项目,引进其他生产项目也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坚决防止安全风险大的生产项目进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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