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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司发通[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消除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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