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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
(海船员[201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进一步完善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类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驾驶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类别

    职务

考试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航区(线)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船长

驾驶员

驾驶员

一类

二类

三类

助航设备、通讯

设备的操作

 

 

 

船舶操纵

 

 

 

应急应变

 

 

 

货物积载

与系固

 

 

 

 

 

 

 

 

海事案例

分析

 

 

 

 

 

 

 

 

引航操作

 

 

 

 

 

 

 

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附录二:轮机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类别职务

 

考试项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轮机员

轮机长

大管轮

二/三管轮

轮机长

轮机员

机电设备的

操作与管理

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应急应变

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量具和仪表

的使用

与工件测量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姓名

 

性 别

 

准考证号码

 

照片

类别职务

 

航线

 

考试地点

 

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及考试情况记载

是否

通过

评估员

1

 

 

 

 

2

 

 

 

 

3

 

 

 

 

4

 

 

 

 

5

 

 

 

 

6

 

 

 

 

7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不合格 □ 

 

主考官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

  一、驾驶专业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适用对象
一类二类三类航区(线)
船长大副二/三副船长驾驶员驾驶员
1 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1.1 磁罗经:用磁罗经测量方位  
1.2 测深仪       
1.2.1 测深仪的操作    
1.2.2 水深数据的读取    
1.3 甚高频(VHF)无线电话       
1.3.1 VHF的基本操作 
1.3.2 值守频道 
★ 1.4 船用雷达(非水网地区的二类船员不作要求)       
1.4.1 雷达的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  
1.4.2 用雷达识别目标  
1.4.3 物标观测及数据获取  
1.4.4 假回波(物标)的识别  
★ 1.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长江水系以外的二类船员不作要求)       
1.5.1 全球卫星导航仪的基本操作(开机操作)  
1.5.2 全球卫星导航仪的定位导航功能  
★ 1.6 船载AIS(黑龙江水系、非水网地区不作要求)       
1.6.1 AIS开机操作及数据输入 
1.6.2 AIS的信息获取及应用 
2 船舶操纵       
2.1 弯、窄、浅险槽航行操作       
2.1.1 上行航行操作  
2.1.2 下行航行操作  
2.2 掉头操纵 
2.3 抛起锚操纵       
2.3.1 抛锚操纵   
2.3.2 起锚操纵   
2.4 靠、离泊操纵       
2.4.1 靠泊操纵   
2.4.3 离泊操纵   
2.5 桥区航行操作    
2.6 闸(坝)区航行操作    
3 应急应变       
3.1 突遇能见度不良航行操作       
3.1.1 遇雾航行操作 
3.1.2 遇雨(雪)航行操作 
3.2 大风浪中船舶操纵 
3.3 船舶失控应急       
3.3.1 主机失灵应急处置 
3.3.2 舵机失灵应急处置 
3.3.3 船舶失电应急处置 
3.4 船舶碰撞应急       
3.4.1 碰撞前的紧急操船 
3.4.2 碰撞后的应变措施 
3.5 船舶火灾的应急 
3.6 船舶触礁/搁浅的应急       
3.6.1 船舶触礁/搁浅前的紧急操船 
3.6.2 船舶触礁/搁浅后的应变措施 
3.7 船舶走锚应急       
3.7.1 走锚的判定 
3.7.2 走锚的应对措施 
3.8 人员落水应急       
3.8.1 人员落水(或发现有落水人员)后的紧急操船 
3.8.2 人员落水的施救措施 
3.9 油污染应急 
4 货物积载与系固       
4.1 重、大件货物积载与系固       
4.1.1 重、大件货物积载     
4.1.2 重、大件货物系固     
4.2 集装箱积载与系固       
4.2.1 集装箱积载     
4.2.2 集装箱船舶稳性的判断     
4.2.3 集装箱船舶稳性不足时的应对措施     
4.2.4 集装箱系固     
4.3 固体散装货物积载       
4.3.1 按照舱容比例合理分配货物     
4.3.2 装舱顺序      
4.3.3 平舱要求     
4.4 散装液体货物积载       
4.4.1 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4.4.2 船舶稳性不足时的应对措施     
4.5 货物标志识读       
4.5.1 普通货物标志     
4.5.2 集装箱标志     
4.5.3 危险货物包装及标志     
5 海事案例分析       
5.1 原因分析     
5.2 责任认定     
5.3 经验教训     
6 引航操作       
6.1 航道熟悉情况       
6.1.1 航道情况:浮标设置情况、浅滩位置、主要碍航物位置等      
6.1.2 水文及气象情况      
6.1.3 航行环境:锚地设置情况和进出锚地船舶航行情况、渡线及渡船渡运规律、渔船作业情况、挖沙作业情况等      
6.2 航路与航法       
6.2.1 航路选择      
6.2.2 上下水航行方法      
6.2.3 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      
7 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7.1 航道的基本走向      
7.2 主要助航标志:各类岸标、浮标的名称、位置、灯光性质(三要素)等      
★ 7.3 航行注意事项(水网地区应包括定线制规定)      
7.4 航道概况:地名、浅滩的位置、主要碍航物位置、控制河段情况      
7.5 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      
8 避碰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运用       
8.1 瞭望与判断       
8.1.1 正规瞭望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8.1.2 碰撞危险的判别
8.2 船舶避让       
8.2.1 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
8.2.2 车舵的合理使用
8.2.3 船舶避让的及时性
8.2.4 船舶避让的有效性
★ 8.3 相应航区交通管理特别规定(非水网地区不作要求)       
8.3.1 船舶向交管指挥中心(VTS)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8.3.2 定线制水域航行规定
8.3.3 限制水域规定,如禁止抛锚、追越和掉头,限速、减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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