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月19日 司发通[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关于
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
近几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党组的部署,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司法部党组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案数量较多,一些案件影响恶劣,而少数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案不报、有案不办、办案拖沓、敷衍应付的问题,明确提出要调整办案方式,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为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做好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大监狱、劳教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级管辖,及时结案。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则上应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为主,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以上级单位调查为主,下级单位配合。凡领导批办的案件,要按照“批给谁、谁主办”的原则查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领导和部领导批办的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司法厅(局)纪委(纪检组)对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的厅(局)管干部案件、在本省(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应列为主办案件,不得层层下转。建立健全办案报告制度,对领导批办、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上级有明确时限的,应按时限结案上报;上级未明确时限的,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结案上报,重大案件应在两个月内结案上报。属复杂疑难案件,无法按时结案的,应按月报告进度,结案后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