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科[201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1]5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新能[2011]164号)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要求,帮助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夯实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基础,保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以及公布推荐目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及推荐条件
根据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需要,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推荐以下三种类型企业:
(一)关键设备供应企业。关键设备是指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中对项目质量、效益、安全影响较大的主体设备和关键部件。关键设备供应企业应具备较大生产经营规模,技术实力较强,产品质量优良,销售规模较大,售后服务良好,无不良和违规记录,能够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1。
(二)辅助设备供应企业。辅助设备是指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中的配套设备和辅助部件。辅助设备供应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有一定销售规模,无不良和违规记录,能够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或性能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2。
(三)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国家乙级(二级)以上资质,能够提供符合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要求的相关设计或工程服务企业。技术与工程服务企业应具备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与工程服务实力,具备设计等相关资质,有良好的业绩,无不良和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