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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 司发通[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发挥统计在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部2000年制发使用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统计报表,决定自2006年度正式启用。现将组织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启用的统计报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统计报表》。请各地自2006年1月起,按照统计报表所列项目及报表格式,组织统计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我部于2000年11月16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0]151号)中的统计报表停止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按照新的统计报表及本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启用新的统计报表,调整、完善本行政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逐级统计报告制度。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应当依照《统计法》和我部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职责,健全统计体系和统计队伍,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编制报表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指定相关机关或人员负责承办。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向本机关汇报相关统计资料及通过统计发现、反映出的在行政执法和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和数据实行年度汇总统计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部法制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资料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半年度或年度汇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并据此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反映出的在行政执法就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制度建设的意见。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机关及下级机关做好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质量,发挥统计工作的效能。
  附件:一、《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三、《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附件一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  年 月-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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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 │  │  │  │  │   │   │   │县 │地 │省 │   │  │  │  │  │违 │  │申 │  │  │事 │  │  │超 │  │提 │  │  │确 │令 │  │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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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 │到 │受 │予 │其 │公  │法  │其  │法 │法 │法 │司  │其 │政 │政 │行 │要 │  │  │  │  │  │  │  │越 │行 │  │  │  │  │  │  │  │
│      \     │审 │申 │理 │受 │他 │民  │人  │他  │行 │行 │行 │法  │  │  │  │法 │求 │其 │人 │  │  │不 │用 │反 │  │  │  │  │  │  │  │  │  │
│       \    │结 │请 │  │理 │  │   │   │   │政 │政 │政 │部  │他 │许 │处 │定 │履 │他 │撤 │维 │  │  │  │  │或 │为 │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 │罚 │职 │行 │  │回 │持 │合 │清 │依 │法 │滥 │明 │证 │其 │变 │认 │履 │其 │  │
│         \  │  │  │  │  │  │   │   │   │机 │机 │机 │   │  │  │  │责 │义 │  │申 │  │计 │证 │据 │定 │  │显 │  │他 │更 │违 │行 │他 │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据 │错 │程 │用 │  │据 │  │  │法 │职 │  │结 │
│           │  │  │  │  │  │   │   │   │关 │关 │关 │   │  │  │  │  │务 │  │请 │  │  │不 │误 │序 │职 │不 │依 │  │  │  │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足 │  │  │权 │当 │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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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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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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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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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考试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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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鉴定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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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狱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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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教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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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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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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