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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的意见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十一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要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场所条件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向残疾人公开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以及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推行法律援助申请指导制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设立咨询信箱、定期回访等便利残疾人的措施,方便残疾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查程序,及时指派或安排人员办理。对于因工伤残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要求工伤赔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通过旁听开庭审理、查阅卷宗、征求办案人员意见等方式,强化办案质量监督。要认真组织开展“心系残疾人·法律援助爱心活动”,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有效的经济资助机制。
  四、大力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把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体,在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日期,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大型法律咨询等活动,广泛宣传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意识,营造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参加的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送法上门等活动,为残疾人接受法律知识提供方便,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根据“五五”普法的进展,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好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检查,确保残疾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取得实效;加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优秀人物、优秀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中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弱、伸张正义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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