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的意见
(2006年7月20日 司发通[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第三次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格外关心的特殊困难群体。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正、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指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等职责,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回良玉副总理在第三次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上所作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带着深厚的感情积极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做好事、办实事,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和推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无障碍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改善无障碍服务环境,为残疾人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要继续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推动残联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要深入开展残疾人维权岗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发放“残疾人法律服务卡”,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组织或参与残疾人法制讲座,提供网上咨询和上门服务,开展律师助残和志愿者助残活动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及时的法律服务。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积极探索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