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要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有效地组织律师、公证员跟进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律师、公证员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要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律师要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公证机构要依法办理各类涉农公证事务,同时完善公证服务网络,组织和推动东西部县域公证机构之间开展帮扶活动,促进和带动西部地区公证工作的发展。
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要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要制定符合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程序和制度,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间纠纷,也要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的优势,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利用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要探索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纠纷调处办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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