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2006年4月13日 司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司法行政机关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粮食增产和促进农民增收,需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进步,需要法制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提出,为司法行政工作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农村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制保障和法制宣传的作用,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积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努力把司法行政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