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快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加强执业监管。重点做好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同时根据诉讼需要,商请有关部门逐步确定其他应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建立全国和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加快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7.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特别是要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律师队伍管理机制。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业务建设和律师文化建设,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业纪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与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的沟通,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和税收政策。加强法律服务秩序调研工作,提出规范法律服务秩序的意见。加强律师工作法制建设,积极推进《
律师法》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加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坚持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
8.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的职能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充分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管理监督体系。
9.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进司法考试方法和模式。加大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力度,研究解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法官、检察官任职,律师、公证员执业等衔接问题。加强协调,推进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