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两名以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5.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3.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

  7.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