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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主要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等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三、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开支项目。

  (三)上述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应包括经费由乡、镇、街道保障的司法所。

  四、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办法

  (一)测算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开支范围,以当地2004年和2005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实际开支数额为基数,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作为测算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型经费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地理、交通、气候、物价和司法行政业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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