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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2006年10月8日 财行[2006]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含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贯彻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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