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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十一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1998年以来,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也探索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

  (一)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推进。

  按照中央的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当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以房改价购买了原住公房,一部分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因当时住房整体水平不高,低收入家庭与其他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差距不大,矛盾不十分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也不大。

  2003年之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涨幅高于城镇居民家庭特别是大大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显现。200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求各级政府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此,我国开始实行了商品住房为主、同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镇住房发展体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2007年和200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大量的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开始对各类棚户区实施改造;推动部分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大中城市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从201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这期间,国家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支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办法,并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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