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规则中,下列产品应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这里的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第二及第三项所指的动物包含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三、在其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
四、在其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其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该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一方注册或有权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采用上述第七项的产品进行加工或生产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复,仅适于弃置或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物品(这里是指所有的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
十、完全采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方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 区域价值成分
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
RVC =(V-VNM)/V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