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11]28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酒宏环保[2011]4号),我部按照《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尚存在较多重大环保问题未按上次环保核查承诺完成整改。2011年6月,我部暂停了对该公司的核查,并抄送你会。
2011年9月,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启动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请示》(酒宏环保[2011]7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报来《关于恳请启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函》(甘政函[2011]114号),甘肃省环保厅报来《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补充意见的报告》(甘环函[2011]249号),均反映酒钢宏兴积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且主要环保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因此,我部近期重新启动了对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5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甘肃省、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材料审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脱硫除尘工程环保验收,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