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5月12日 司发通[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的任务,现就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2006] 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对当前涉及农民工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规定,其中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着眼解决当前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指导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服务和宣传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逐步完善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
(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司法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意见,进一步解决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政府财政支持的问题。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积极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协商,争取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及时到位,保证符合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职能作用
(四)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有关涉农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