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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批复


水利部:
  你部《关于审批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9]4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使用频繁、洪水风险较高、防洪作用突出的蓄滞洪区建设任务,使重度风险区内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安全基本有保障,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并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备的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蓄滞洪区管理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规划》的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社会和经济规律,采取工程、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综合措施,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使蓄滞洪区安全设施齐全、调度运行规范、补偿扶持及时、经济发展协调,确保区内居民生命安全,保障流域防洪安全。
  三、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建立可靠的蓄洪控制工程体系和有效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体系。要根据蓄滞洪区运用标准和分蓄洪水的要求,合理安排围堤、隔堤、进退洪设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设;根据蓄滞洪区的洪水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安排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避洪设施和撤退道路建设。要认真做好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近期重点实施长江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淮河蓄滞洪区和海河重要蓄滞洪区建设,适当安排其他流域的蓄滞洪区建设。
  四、强化蓄滞洪区管理,建立健全蓄滞洪区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蓄滞洪区社会管理的法规体系。要完善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管理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防洪安全设施,落实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加强防洪调度管理,对人口、土地、经济发展等活动,实施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风险管理,规范蓄滞洪区内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尽快完善蓄滞洪区管理的法规体系,制订《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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