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年第25号)
关于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