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戒毒条例》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戒毒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 6月26日正式公布施行。该条例是我国依法规范开展戒毒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全面推进戒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卫生系统贯彻落实《
戒毒条例》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禁吸戒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立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的法定职责。目前,全国禁吸戒毒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戒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将戒毒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力度,落实责任,推动辖区内戒毒医疗工作规范开展。
二、大力开展
《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条例》明确了戒毒工作体制和相关政策保障机制,确立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新型戒毒康复模式,是今后开展戒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卫生系统要坚持“边学习、边宣传、边培训、边贯彻实施”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
《条例》培训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专题培训。各地也要逐级开展培训,做好戒毒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释义,确保卫生行政人员、戒毒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都要熟悉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媒体沟通,加大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吸毒成瘾人员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三、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依法规范开展戒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