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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摸清公务用枪配备底数。要全面、彻底清查各种管理状态的枪支、弹药数量,包括装备库存、集中保管、个人保管、撤装上交和淘汰报废待销毁的枪支,填写《公务用枪管理状态统计表》(附件1)。在清理过程中,对已经配置但尚未办理枪证的枪支,应当立即停止配置使用,及时按规定办理枪证后再配置使用。对现有库存的报废、超配、收缴以及撤换的枪支弹药,一律于今年7月31日前上交到省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
  (二)全面清理管理使用枪支人员。各配枪单位要对现有保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一次排查,严格落实持枪资格审查和持枪证件办理规定,逐级填写《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人员统计表》(附件2)。对未办持枪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已经丧失持枪条件的人员,一律停止领用枪支活动。对不适宜持枪的人员,要暂停其持枪资格,并收回其所配发的枪支弹药。对配枪单位枪支保管人员,不具备管理能力或不遵守枪支保管、发放管理制度等情况的,要立即撤换。
  (三)全面查清失管的枪支弹药。要认真、细致组织排查脱离监管的枪支弹药,特别是超范围配置、离退休未上交、调离配枪岗位未上交、调离原配枪单位未上交原配发枪支弹药等情况,必须查清、收缴,做到不留死角。对收缴、收回库存的枪支,要逐一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去向不明或私自保存的枪支弹药,要组织专人查清流向,坚决予以收回。
  (四)全面排查枪支保管安全设施。要按照公务用枪储存、保管工作规范,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双人双锁和枪弹分开存放等管理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并逐级填写《公务用枪枪弹库(室)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经配枪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必须使用枪套、枪钢、枪锁等安全装置,严禁人枪分离。
  (五)全面检查各项枪支管理制度。要对枪支勤务实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配枪单位日常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全面检查配枪单位在枪支集中保管、领用审批、领退登记、持证携枪、枪支勤务安全状态、勤务现场保管、开枪情况报告、枪支保养等管理使用活动,对照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梳理存在的漏洞,当场纠正错误并及时完善枪支管理使用的勤务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枪支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单位要根据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严格落实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度。各配枪部门、单位是枪支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内部管理职责。要把每一支枪、每一发子弹的安全责任与各环节的每一个管理责任人捆绑起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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