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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8年6月3日 司发通[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中央领导同志强调,“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用到灾区灾民身上,坚决防止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管工作,是夺取抗震救灾斗争胜利的重要保证,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抓紧抓好救灾款物的监管工作,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用于灾区灾民,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二、建立报告制度。四川等受灾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募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情况,按照现行财务统计渠道,逐级上报司法部计财司、监狱局、劳教局,同时抄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加强监察审计。要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察,发现违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通过加强监督,促进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做到来源、数额、用途、去向“四个清楚”。受灾省(市)司法厅(局)要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驻部监察局。
  四、组织专项检查。司法部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组,赴四川等有关省(市)开展检查工作。对涉及受灾干警职工切身利益、罪犯劳教人员基本生活、资金物资比较集中、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各级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快查严办重处。对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趁机发“国难财”的,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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