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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
(司办函[2008]130号 2008年7月2日)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的请示》(吉司请字[2008]18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的有关规定,法医精神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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