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